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市场中,金融投资纠纷层出不穷,如何有效解决这些争议,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赵平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金融投资仲裁领域脱颖而出,成为了众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跨国企业的首选代理人与仲裁员。
赵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完成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课程。此外,他还赴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深造,获得了国际比较法学硕士学位。这一复合型教育背景,使他在处理国内和跨境金融投资仲裁案件时游刃有余。
赵平律师现受聘担任境内外五十余家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等国内头部仲裁机构,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外仲裁机构。这些平台汇聚了大量跨境投融资、股权并购、基金及金融衍生品纠纷,赵平律师以仲裁员身份深度参与裁决,积累了丰富的金融投资裁判经验。
在仲裁代理与裁判实践中,赵平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基金、证券、保险、融资租赁、对赌协议、房地产、公司及合资合作等金融投资类纠纷。他代理的案件标的额动辄数亿乃至数十亿元人民币,且往往涉及复杂的金融产品结构、多重法律关系及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客户名称: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案件金额: 约人民币14亿元
审理机构: 某仲裁委员会
案件概述: 2009年9月5日,某国有企业即申请人与甲公司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以现金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就案涉地块(含A、B、C、E、F地块)进行开发建设。2009年10月24日,国有企业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各方对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及项目公司须向申请人支付合作款项42.6亿元,该合作款主要用于补偿申请人为案涉项目已支付或将垫付的相关款项。
2015年11月12日,国有企业与三被申请人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称“《2015补充协议》”),约定对项目公司需向申请人支付的合作款项42.6亿元进行调整,最高调低2.6亿元,并确认三被申请人已通过项目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21.0889亿元合作款项,剩余款项扣除债转股金额及定向购置商品房款项后,项目公司还需向申请人支付13.3131亿元。同时《2015补充协议》还约定申请人追加总计 4.898亿元投资后,其对两个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均调整为40%,各方对该协议签署之前的违约行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2016年2月3日,国有企业与三被申请人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称“《补充协议(二)》”),该协议中主要约定了关于申请人4.898亿债转股资金的处理方式及两项目公司增资的具体安排。
项目公司1设立后,负责A、B、E地块的开发,共建设了三个物业,共计含住宅6309套,商业173套,仅E地块中的E2区域(即E地块二期,含住宅900套、商业16套)发生延期,已于2023年9月30日交付外,剩余物业全部按期交付。项目公司2设立后,负责C、F地块的开发,F地块物业已于2015年6月全部按期交付。C地块尚未进行开发,且各方已就C地块不再进行开发、返还政府收储事宜达成一致,正在相关手续的处理过程中。
后因国有企业方与客户方在开发过程中因项目亏损产生争议,国有企业急于退出项目,遂于2023年1月按照合同约定提起仲裁。经过赵平律师的精心准备和专业辩护,最终成功维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赵平律师不仅在仲裁案件中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司法与行政争议的监督与评议工作。他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确保其仲裁裁决兼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他还担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兼房地产仲裁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在金融仲裁领域持续发声,推动相关规则的完善。
赵平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行业经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信赖。在未来,他将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金融投资领域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